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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出國期間修正「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點」人事室

  發刊期數:第0257期/ 發布日期:106/12/15

  配合月退休金等退撫給與自明(107)年1月1日起改為按月發給,查驗作業頻繁,銓敘部已經在今年7月31日修正「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點」,出國期間(非長期旅居者)只要查核在臺灣仍有戶籍,仍然如期發給退撫給與,以簡化作業。

  至於長期居住大陸地區以外地區者,則仍維持以每年檢證親自申請或委託國內親友領取方式辦理。另外,長期居住大陸地區者,仍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辦理,其中若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取得護照者,應停止退撫給與;未設有戶籍或取得護照,且赴陸、停留,1年內合計逾183天者,應暫停退撫給與,俟回臺後再予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