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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建設計畫所需之臨時性設施,應依規定辦理核准!土地管理組

  發刊期數:第0350期/ 發布日期:108/09/27

水利署及所屬機關經管之範圍大致為中央管河川、中央管區域排水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之堤身等範圍,在施作工程期間,有時需使用到附近之非都市土地作為臨時性設施使用。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規定,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但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重大建設計畫所需之臨時性設施,經徵得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後,得核准為臨時使用。

另考量臨時使用樣態繁多,申請做臨時使用除應徵得「使用地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外,其「有關機關」部分,原則上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臨時使用之內容、性質,分別徵詢各該中央相關機關意見【例如:使用原住民保留地者,為原住民族委員會;涉及水土保持事項者,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涉及環境保護事項者,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如涉建築管理事項者,為內政部營建署……等】。

後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時,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臨時使用用途及期限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負責監督確實依核定計畫使用及依限拆除恢復原狀。

所以工程附近之非都市土地之使用,應依上開規定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其容許使用項目、許可使用細目來作使用。有需臨時使用亦應依上開規定申請核准,以免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受到裁罰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