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採購公物A紅利點數有無觸法?

  發刊期數:第0029期/ 發布日期:102/08/02

  近日媒體報導標題「廉政署:採購公物A紅利點數也觸法」,內文刊載概以「公務員不是拿錢才出事,例如使用會員卡採購公務,『私吞』累積紅利點數,都算是不正利益,都有事」等語;惟刊登內容簡略,為避免造成外界誤解,廉政署特予補充說明如下:
有關公務員使用會員卡採購公物,私吞累積之紅利點數,是否涉及取得不正利益,非可一概而論,須依「機關專責採購或經常辦理採購事項之人員」及「機關同仁因公務需要」二類情形區別探討:
  1. 機關專責採購或經常辦理採購事項之人員:如長年以個人信用卡或會員卡購物或支付各項費用,因非其個人購物,而是為機關購物或支付費用,所得紅利點數自應歸機關所有,不能獨得。
  2. 機關同仁如因公務需要:以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行政院主計總處為簡化經費支付程序,曾明定機關辦理採購及機關同仁因公務需要(例如:員工出差費),以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之處理原則(行政院主計總處9621處會三字第0960000691號函)。如公務員辦理因公出差旅費用等核銷,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前開函示意旨,自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式辦理支付,並無涉有取得不正利益或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情事。

  以上兩項區別指標供參考,經常辦理採購之人員要特別小心,別因小小的紅利集點誘惑而誤蹈法網;其他同仁偶爾因公務出差核銷需要可以放心刷卡,不須神經兮兮擔憂觸法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