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私人占用國有公用土地,使用補償金該怎麼收土地管理組

  發刊期數:第0398期/ 發布日期:109/08/28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又依財政部訂頒「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第6點規定,國有公用不動產被占用,管理機關應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向占用者追溯收取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除有民法第129條規定之時效中斷事由外,自通知日前一月起往前追收最長五年及往後收取至騰空返還日,並得同意免計息分期付款,期數視占用者經濟能力酌情定之。又第7點規定略以「占用期間使用補償金,……,按占用情形參照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七點附表基準計收;或不分占用情形均按該附表項次一基準計收。」。

  • 林高州 

再查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使用補償金計收基準表,其計收基準依占用情形來區分,其項次一占用情形為「房地或基地」者,土地每年以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房屋每年以當期房屋課稅現值乘以百分之十計收。另項次二占用情形為「農作、畜牧、養殖及造林」者,每年按當地地方政府公告當期正產物單價乘以正產物收穫總量乘以千分之二百五十計收。

另管理機關訴訟請求排除占用前,占用者騰空返還國有不動產者,其使用補償金免收;已進入訴訟程序,於一審判決前,占用者騰空返還國有不動產者,得依個案情形酌予減收,並辦理訴訟和解。但國有不動產於98年9月24日以後被占用,或於98年9月24日之前被占用,經占用者騰空返還後再度占用者,仍應收取使用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