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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依水利法辦理容積移轉程序土地管理組

  發刊期數:第0298期/ 發布日期:107/09/28

  水利機關常因防洪等公益需求而有取得河川區域內私有地之必要,現行多以協議價購或徵收方式為之,惟政府財力有限,遂於103年增訂水利法第82條第4項等規定,使符合相關規定之私有土地得辦理容積移轉,如此一來,河川區域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可選擇辦理容積移轉保障權益,政府亦得無償取得私有地,一舉數得。

  而符合水利法第82條相關規定之私有土地應如何申辦容積移轉?依「依水利法第82條辦理容積移轉作業流程」可分為2大階段,先由各級水利機關依法完成容積移轉實施計畫,後續即交由各相關地方政府(都計機關)受理及審核民眾容積移轉申請;詳言之,各級水利機關應先依水利法相關規定擬定、審查及核定容積移轉實施計畫書,完備依水利法辦理容積移轉之前提要件,並將經核定之容積移轉實施計畫送相關地方政府參辦;後續民眾如欲申辦容積移轉,即可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等規定,檢具資料向各相關地方政府(都計機關)申請容積移轉許可,並由其依法受理及審查。

  至於水利機關應如何擬定、審查及核定容積移轉實施計畫?以中央管河川為例,依「中央管河川容積移轉實施計畫擬定及審查作業流程」等規定,各河川局應先行全面清查轄區內符合水利法第82條規定得容積移轉區域,並與各地方政府協商後,再據以規劃及研訂容積移轉實施計畫,於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即可函送相關地方政府參辦。至於縣市管河川,因依水利法第4條規定各地方政府亦為水利主管機關,故可由各地方政府視其業務需求,自行研訂實施計畫擬定及審核流程後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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