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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宣導-關於出席評選會議之外聘委員得簽請給予相關費用

  發刊期數:第0057期/ 發布日期:103/02/14

  對於出席評選會議之外聘評選委員,如於會前先行提出書面審查意見者,除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外,得另簽請給予審查費。說明如下:
 1.各機關學校邀請個人以專家學者身分出席會議,得依行政院訂頒之「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下稱支給要點)支給外聘評選委員出席費(每次會議二千元為上限)。
 2.機關邀請外聘評選委員召開採購評選委員會議,已依支給要點支給出席費者,如係由遠地前往(三十公里以外),機關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交通費。
 3.如廠商投標文件內容眾多或涉及專門知識,且屬機關為處理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評選委員於評選前有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之必要者,為提升審查及評選品質,建議依照支給要點支給外聘評選委員審查費(按字計酬者,每千字中文一七○元;按件計酬者,中文每件六九○元),並預先告知外聘評選委員審查費金額。工程會99年1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800569520號函,公開於工程會網站)
 4.工程會訂頒「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之「採購評選委員會遴選外聘委員意願調查表」,已將採購案是否支給審查費納入內容,請機關視採購案複雜度於會前簽准,該文件所載「未出席評選最有利標會議者,歉難支給審查費」,亦可供參考。
 5.洽辦機關與代辦機關具委託關係,洽辦機關薦派所屬公務員擔任評選委員屬內派委員;倘非受直屬上級機關委託而係機關自辦之採購者,則邀請直屬上級機關或同一上級機關所屬其他機關之公務員擔任評選委員屬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及審查費。
 6.公務人員經所屬機關推薦並獲他機關遴聘為評選委員,於辦公時間前往參加職務相關會議或活動,依銓敘部96年4月16日部法二字第0962796203號函(公開於工程會網站),得由服務機關本於職權覈實核給公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11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200393300號函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