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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發布108年基本工資調整秘書室

  發刊期數:第0307期/ 發布日期:107/11/30

勞動部民國107年9月5日發布,自108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3,1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50元(前2次基本工資調整依序為:民國105年9月19日發布,自106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1,009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33元;民國106年9月6日發布,自107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2,0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40元。)以上為近年共3次基本工資調整幅度。

有關勞工保險是在職保險,其對象為實際從事工作並獲得報酬之勞工,分為強制加保對象與自願加保對象兩類,以強制為主,自願為輔。

一、強制加保對象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下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1.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2.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3.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4.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已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5.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6.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7.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8.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15歲勞工亦適用之。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二、自願加保對象

  1.受僱於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2.受僱於僱用未滿5人之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3.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4.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5.被保險人離職退保未請領老年給付,於滿65歲後再從事工作者。

提供以上資料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