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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用地取得於都市計畫區內應注意事項土地管理組

  發刊期數:第0209期/ 發布日期:106/01/13

  各水利機關辦理水利工程,如其治理所需用地位於都市計畫區內,於用地取得前應先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為增進民眾瞭解相關規定及程序,說明如下。

  都市計畫範圍內工程所需用地之使用分區為「河川區」或「河道用地」與其範圍境界線等應由水利主管機關依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台內營字第0920091538號會銜函及經濟部93年1月13日經水字第09302600470號函先予認定,如與當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不符時,再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及「配合國家重大建設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另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第7條亦規定:「為加速取得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所需用地,其涉及都市計畫之變更者,得於必要時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迅行變更或逕為變更 。」,爰水利工程用地取得如涉都市計畫之變更可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惟其應行注意事項,摘述如下:

 一、需用土地人申請同意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後,應提供變更範圍之相關地籍資料及變更都市計畫書、圖草案,送請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協助辦理變更都市計畫事宜。

 二、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於辦理變更都市計畫草案公開展覽前,應詳實查核變更都市計畫書、圖草案,並提供用地變更範圍予地政主管機關會同需用土地人就變更範圍土地所有權人造冊。

 三、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辦理變更都市計畫草案公開展覽事宜,應依規定公告及登報周知,並印製公開展覽說明會及地點傳單,責請村里幹事轉發計畫區內住戶,並同時由需用土地人依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以書面掛號通知或專人送達變更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

 四、公開展覽說明會應說明事項如下:
  (一)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就變更都市計畫草案內容、都市計畫辦理程序、陳情人提出意見之處理程序及陳情列席都市計畫委員會說明規定等說明。
  (二)需用土地人就一般徵收作業說明事項如下:
   1.擬辦理徵收之事業開發目的及時程。
   2.興辦事業計畫及辦理徵收作業之法令依據。
   3.用地範圍及面積。
   4.興辦事業概況並展示相關圖籍。
   5.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包含土地徵收條 例第三條之二規定之社會、經濟、文化及生態、永續發展等因素及其他依徵收計畫個別情形之評估事項辦理)。
   6.書面回復陳述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並於報送中央主管機關之徵收計畫內檢附相關回應及處理情形。
  (三)地政主管機關就土地徵收作業說明事項如下:
   1.土地徵收及相關救濟程序。
   2.地價查估程序及方法。

 五、需用土地人於興辦事業計畫規劃階段已舉行二次以上公聽會者,得將公聽會之會議紀錄、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回應及處理情形相關文件,納入變更都市計畫書、圖草案,供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查核,免依第三點會同地政主管機關就變更範圍土地所有權人造冊及第四點書面通知變更範內之土地所有權人。

 六、公開展覽說明會過程應拍照或錄影存檔。

  辦理都市計畫變更ㄧ般預估約需2年始完成變更作業,相關案件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應提早進行,以儘速完成水利工程用地取得,俾使後續工程順利推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