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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檢討事業所必需用水量,符合產業發展趨勢

  發刊期數:第0080期/ 發布日期:103/07/25

依據水利法第17條規定,水權之核定引用水量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水利署前於91年訂定發布「水權登記審查作業要點」,迄今歷經95年及97年兩次修正,希冀辦理水權登記審查有可依循之程序規定與技術指導,同時亦訂有地面水及地下水水權及臨時用水登記申請手冊。為符合產業發展趨勢及更有效率分配水資源,爰本署自102年起規劃以2年期完成各標的事業所必需水量參考資料之檢討與修正。

經蒐集水權申請人及核辦人員對現行「事業所需用水量參考資料」之意見,再分析各用水標的政策趨勢、使用實態及國內外相關參考資料等,綜合檢討各用水標的事業所必需合理用水量計算基準及其可行性,初步檢討成果如下:

一、家用及公共給水

家用及公共給水標的規劃分為自來水事業、具名申請簡易自來水及個人申請家用者3類,其餘登記為其他用途(如學校、機關……等)。

每人每日用水量依國內外資料與統計結果之計算參考標準量約為155公升~247公升之間(如圖1所示),目前本署訂定之用水量公共給水者200~500公升,較其寬鬆,未來配合節水政策將進一步檢討修正。

二、農業用水

農業用水標的區分為灌溉、養殖及畜牧等3類,依目前有效水權統計農業用水約佔全國總水權量七成,其中又以灌溉用水為大宗,如何在水資源供需與發展農業之間獲取最大效益,為首重之課題。

目前灌溉用水係由灌溉面積、灌溉率及輸水損失率等因子計算引用水量,其中灌溉率是針對稻作、甘蔗以及雜作依土壤分類作估計,以評估所需水量。在實務上,作物需水量除土壤本身性質外,易受作物種類、耕作制度、種植時間等因子影響,導致水、旱田用水型態之差異,未來灌溉用水部分將朝向增加作物種類,並參照作物蒸發散量配合施灌效率估計;有關耕作制度,囿於目前水權登記年限3至5年,無法逐年表達輪作情況之用水,未來如何呈現於水權登記制度中尚需進一步研議。

養殖用水目前業別僅包含吳郭魚、草魚、虱目魚、蝦、草蝦、文蛤、鰻等7業別,考量近年養殖種類增加,規劃增列鯉魚、鱸魚、泥鰍、鯛類、鱠、烏魚、長腳蝦、白蝦、蟳蟹、鱉與龍鬚菜等業別,其中養殖期間及養殖方式對整體用水量影響甚大(如圖2所示)。未來將考量前2項因子檢討其合理用水量。

畜牧用水目前業別僅列牛、羊、豬、馬、鷄、鴨、鵝等7業別,近年新興業別尚無可參考標準,爰規劃增列鹿、兔、火雞、鴕鳥、鵪鶉等5業別;另參考國外資料,國內目前仍屬較耗水的畜養方式(如圖3所示)。考量畜禽舍及管理模式之精進,並建議業者採取適當方式節約清洗用水,將調整部分畜牧業別之需用水量。

三、工業用水

工業用水之現況審查基準可分為工業區開發與一般工廠,其需水量之計算分別根據設計水量與實際生產過程核定水量,另可區分為製造業及非製造業,但其標準缺乏業別之定義,難以有統一標準估計各業別之需水量。初步已針對「非製造業」之礦業及土石採取業、汽電共生、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其他業別等進行檢討;今(103)年將針對「製造業」部分,比較本署訂定之用水計畫書審查作業要點附件三推估之適用性及與實際需水量之差異,並據此修訂工業用水製造業需用水量審查基準

四、水力用水

水力用水以機組設計最大運用水量為水權登記之申請依據,該水量屬於非消耗性用水,後續事業所必需水量參考標準訂定主要著重於實際最大發電使用水量。

五、其他用途

現行其他用途用之需水量明文列舉包括觀光、休閒、遊憩、溫泉沐浴、高爾夫球場、旅社、寺、廟等業別,然而其他用途之業別相當廣泛,未來擬訂定較明確之範圍,另增列消防用水,並將學校及機關(流動人口)歸類於此類,將於檢討後訂定妥適標準,作為需水量之估計。

本署期望透過各標的事業所需用水量審核基準之檢討,使水資源更有效使用及合理分配,更符合現代產業之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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