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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流木清理及相關規則第六河川局

  發刊期數:第0227期/ 發布日期:106/05/19

  • 第六河川局轄管範圍林園區海堤附近,每年汛期颱風豪雨期間,由於緊鄰高屏溪上游河水暴漲急流湧下夾帶大量土林木,大量漂流木沖流至下游河口處,加上西南氣流海潮衝擊影響,漂移留置林園一帶海岸線,每年需處理大量此區域之漂流木。另曾文溪口及七股海堤亦如上述原因,外加曾文水庫調節性排洪,排放大量漂流木,沿溪流旁漂流至河灘及海灘上,每年不定期於颱洪過後,第六河川局需即刻辦理清除工作,以維護該地區環境整潔。

    目前海堤、海灘(岸)、河川行水區範圍內之漂流木,公告提供民眾自由撿拾清理前,應先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現勘確認,是否屬列管國家重要珍貴林木,經認定者限制撿拾,未限制部分始可開放民眾自由撿拾。

  • 另有關漂流木撿拾等相關規定及罰則如下:

    1.海上漂流木如由漁民打撈,進港後應由海巡署或港務局人員,查看該漂流木有無烙印國、公有記號。如烙印國、公有記號之木材者,由海巡單位交當地林務局林區管理處或縣(市)政府運回集中保管,依民法第八百十條拾得漂流物規定辦理。如屬於無烙印國、公有記號之木材,則依民法第八百零二條無主動產先占規定辦理。

    2.禁止使用機具搬運野溪河川區域內之漂流木;如有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者,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如有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者,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不得於水防道路行駛三點五噸以上大貨車或動力機械,違反者,則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3.國有林區域外之商港、漁港或水庫蓄水範圍,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先洽詢各該主管機關(構)同意後,始能公告提供民眾自由撿拾清理,並應於公告中一併敘明其相關規定事項,以供遵循。

    4.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海堤、海灘(岸)、河川行水區範圍內之漂流木,公告提供民眾自由撿拾清理前,應先洽詢各該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事項,並於公告中一併敘明,以供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