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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取得成本之登帳作業土地管理組

  發刊期數:第0277期/ 發布日期:107/05/04

  水利署及所屬機關因每年興辦各項水利工程新增之公共用土地,其用地取得後在產籍管理作業中有關財產價值之計價方式,依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7點規定,土地係價購、徵收或有償撥用者,依其取得之價格。復查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4號「政府固定資產之會計處理」第5段規定,固定資產取得(或建造)時,原則上應按其成本予以資本化。所稱成本,係指為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及地點所發生之必要且合理之支出。由於目前水利署各所屬機關所提供財產增加單之土地成本未包含用地作業費等其他取得土地之必要支出,以致資本資產帳與會計帳列數據未合。

  為符合上述行政院主計總處推動公務會計新制度,且配合所屬機關自106年度辦理入帳之作業需要,水利署已著手增修目前使用中之國有公用財產管理系統,進行增加用地作業費自動攤算等功能。

  再者,也配合今年及往後每兩年一次公告地價調整,由目前水利署及所屬財產管理系統維護廠商整批導入所屬機關申報地價,簡化所屬機關財產管理人員每兩年一次公告地價調整年度所增加的龐大工作量。並將所屬機關所完成的財產登帳資料建置在網頁上可供水利署人員檢視查詢,預計於完成後,土地取得之登帳作業能夠更即時完整呈現,會計帳與財產帳入帳成本兩者一致,國有公用財產管理系統將更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