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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擴大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列關係人應注意事項政風室

  發刊期數:第0371期/ 發布日期:109/02/2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利衝法)於107年12月13日修正施行,本次修法將將公職人員、其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擔任負責人、董監事之非營利法人及非法人團體納入規範對象,這也是本次修法的重點之一,鑒於水利署同仁因具水利專業及實務經驗,時有相關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遴聘為相關職務之情事,加以相關團體並不了解利衝法,請同仁基於服務之立場主動協助相關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
       本次修法有關前列屬於水利署關係人之非營利法人及非法人團體,特別應注意的是除了利衝法第14條第1項所列六款例外情形外,不得與水利署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以下謹分別說明如下: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

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前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所列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關係人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水利署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

另前述第6款所列之「一定金額」亦經行政院、監察院107年12月10日院臺法字第1070213910號、院台申貳字第1071833487號公告,係指每筆新臺幣一萬元,同一年度(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同一補助或交易對項合計不逾新臺幣十萬元。

有關水利署公職人員兼任職務之團體屬關係人名冊,水利署業以108年12月6日經水廉字第10811034590號函發水利署各組室暨各所屬機關,請同仁協助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