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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人員內部審核之責第四河川局 主計室

  發刊期數:第0346期/ 發布日期:108/08/30

106年10月3日《台灣英文新聞》報導賴鵬智撰寫「台灣是主計治國?」引發不少曾和公家機關交手的人迴響,裡面例舉許多主計單位不食人間煙火的狀況,而主計總處也做出了相關回應;在這之中,主計人員又是扮演著什麼角色呢?

依據會計法第四章「內部審核」第95條至103條相關規定,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主)計人員執行之;會(主)計人員為執行內部審核之職權,向各單位調查簿籍、憑證暨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內部審核是指經由收支之控制、現金及其他財物處理程序之審核、會計事務之處理及工作成果之查核,以協助各機關發揮內部控制之功能,範圍十分廣泛。

然而,會(主)計人員於專業性格影響下,處事多審慎小心、守法自律,實施內部審核時更是步步為營,但實務上卻屢遭機關及業務單位抱怨;許多經費支用標準係權責主管機關所訂,會(主) 計單位依相關法規執行內部審核反遭責難、誤解為故意刁難、對於法令解讀過於保守、標準過於嚴格、審查過程過於主觀及僵化的錯誤印象。

隨著社會環境的變遷與民主意識的提升,內部審核已逐漸朝興利的方向發展,主計總處也針對經費結報之相關疑義作出了解釋,為了就是持續落實友善報支之政策,並與業務單位保持順暢溝通,在不違背法令的前提下,提供專業的服務,並透過精進內部審核的各項作為,促使機關有限資源更合規運用,提升政府行政效能,這才是會(主)計人員最終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