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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設施採資源型使用分區變更經驗淺談-鳥嘴潭人工湖為例水源經營組

  發刊期數:第0313期/ 發布日期:108/01/11

以往辦理土地分區及使用地編定變更案件過程甚為冗長耗時,近年國土資源保育觀念提升下,對於政府機關主辦具加強資源保育、國土保安與災害防治計畫,如平地水庫人工湖滯洪池等,計畫範圍內除必要附屬設施外,未涉及增設其他服務性設施者,於符合資源保育情形下,得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之資源型使用分區變更程序辦理,其具書圖文件簡便且審查時程縮短等優勢。內政部亦於103年6月13日台內營字第1030804584號函頒「水資源設施申請變更為非都市土地資源型特定專用區認定基準」,作為水資源設施可依資源型使用分區變更辦理依據。

鳥嘴潭人工湖經行政院於民國104年核定後,因計畫屬雲彰行動計畫項下防治地層下陷重要配套措施之一,以提供穩定地面水量作為減抽地下水之替代水源,其具必要性及急迫性。為縮短人工湖計畫範圍分區變更與用地取得時程,經評估符合上述認定基準適用範疇,且區位亦非屬依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公告山坡地之範圍,因此採資源型使用分區變更方式辦理(流程如圖1)。

  • 圖1 資源型使用分區變更申請辦理流程圖

另外,由於人工湖部分土地位屬全國區域計畫所列之環境敏感地區(第一級)之河川區域及保安林範圍,依規定須取得該環境敏感地區中央法令規定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興辦文件。惟與保安林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農委會溝通協調過程中,建議應依據森林法及其細則規定,申請位於計畫範圍內之保安林解除較為合宜,因此經歷5個月時間辦理保安林解除公告,並同時取得河川區域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水利署同意文件。建議水資源設施如涉及第一級環境敏感區位,無法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時,應儘早研擬相關應因措施,以減少辦理時程。

鳥嘴潭人工湖採資源型使用分區變更辦理,歷經縣政府舉辦公開展覽、說明會及專案小組審議後,提報至內政部營建署取得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同意核定函,共耗時8個月,其與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差異在於可免除經地方縣市政府初審及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過程,以中庄調整池而言即採設施型辦理分區變更(擬開發計畫書圖申請),於民國99年提報至縣政府至民國101年5月營建署核可開發計畫,經歷長達2年時間,對於急需辦理水資源設施之政策,資源型使用分區變更程序可大幅簡化及縮短土地變更期程。

以目前規劃中水資源設施如高屏大湖、臺南大湖或河川排水滯洪池等設施,於全國國土計畫正式公告實施前之過渡期,仍適用現行區域計畫法及修正全國區域計畫,未來工程執行階段如符合上述認定基準之規範,建議採資源型使用分區變更辦理以加速政策及工程計畫推動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