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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圖重測關乎您的權益報您知土地管理組

  發刊期數:第0285期/ 發布日期:107/06/29

地籍圖重測係依據土地法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有關規定辦理,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測量人員則依所有權人指界一致之界址,應用測量儀器與技術測定各宗土地位置、形狀、大小及計算面積,並依計算之成果辦理重測成果公告、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及繪製地籍圖。

當土地界址有爭議時,土地所有權人得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第2項準用同法第59條第2項規定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提請調處及循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另如土地所有權人因未依規定時間設立界標到場指界,致重測單位採土地法第46條之2規定逕行施測方式辦理地籍圖重測者,依土地法第46條之3規定,在重測結果公告時,屬不得申請異議複丈,爰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自身權益,請配合地政機關通知指界日期到場指界。

有關地籍圖重測之程序,按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85條規定為:

1.劃定重測地區。

2.地籍調查。

3.地籍測量。

4.成果檢查。

5.異動整理及造冊。

6.繪製公告圖。

7.公告通知。

8.異議處理。

9.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10.複(繪)製地籍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