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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屏溪種植區域等級分級劃設工作第七河川局 鍾吉寧

  發刊期數:第0244期/ 發布日期:106/09/15

  高屏溪流域河川區域高灘地種植,在縣府管理時期(民國88年水利署接管前)即已存在,水利署接管後於民國89年9月5日訂定「河川區域種植規定」,始將種植行為作一規範,惟河川區域內既存之種植有部分仍有不符規定,而未能取得使用許可。

  近年,為考量社會需求及河川管理實務需要,在不妨礙水流及於河防安全前提下,對既存大宗的種植行為有無容許種植高莖作物之空間,及使申請人與管理人有明確的申請種植分區依循等,水利署於民國103年3月7日修訂「河川區域種植規定」,其第3條規定河川局應依各河川之特性,辦理所轄河川種植區域等級之分級劃設,第七河川局為落實新修正「河川區域種植規定」,於民國104年分別辦理荖濃溪新威河段種植區域分級劃設」及「旗山溪種植區域分級劃設計畫」,另於民國105年辦理「高屏溪水系高屏溪本流、荖濃溪隘寮溪武洛溪種植區域等級分級劃設計畫」,依照河川之河寬、平均坡降、平均流速、高灘地水深等評估參數,將高灘地種植區域劃分五等級,以規範既有河川區域種植行為,爰解決河川區域內既存(縣府管理時期)之一些問題,經舉辦多場次說明會,與地方居民溝通協調後,獲得地方上普遍認同與支持,並輔導農民依種植區域等級申請種植植物使用,有效提升河川管理工作之執行。地方說明會現場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