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同安厝排水治理計畫範圍內土地今(110)年開始啟動都市計畫變更作業第三河川局

  發刊期數:第0429期/ 發布日期:110/04/02

依都市計畫法第52條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因此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辦理工程用地取得時,應先行查明所需用地是否符合當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如有不符情事,於用地取得前尚須先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 召開都市計畫(配合同安厝排水系統─同安厝排水治理計畫(第一次修正)案之座談會召開都市計畫配合同安厝排水系統─同安厝排水治理計畫(第一次修正)案之座談會

由於近年河川水文與地文條件有明顯的變遷,造成集水區範圍已改變,與104年「同安厝排水系統」原公告之治理計畫線與重測範圍集水區有明顯的地籍偏差,並且與臺中市政府於104年4月17日發布實施之變更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不包括高速鐵路臺中車站地區)(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內之分區不一致,導致同安厝排水中游段土地徵收難以完成,後續工程無法順利推展,因此經濟部於108年12月17日(經授水字第10820218810號函)核定「同安厝排水系統─同安厝排水治理計畫(第一次修正)」。利於後續用地與整治工程之進行,爰第三河川局特辦理本次都市計畫變更。

  • 與會代表、里長及當地民眾提出許多意見與會代表、里長及當地民眾提出許多意見

第三河川局目前已於110年1月29日至烏日區學田里老人活動中心2樓會議室召開都市計畫(配合同安厝排水系統─同安厝排水治理計畫(第一次修正)案之座談會,會中感謝各與會代表、里長及當地民眾提出許多意見,第三河川局將納入後續計畫中參考,並儘速趕辦後續都市計畫變更程序,預計111年底前完成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