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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海岸管理法水利機關新挑戰與作為河川海岸組

  發刊期數:第0236期/ 發布日期:106/07/21

  臺灣地區四面環海,海岸線長約一千六百公里,擁有廣大面積之海岸土地。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快速成長,許多建設逐漸入駐海岸地區,造成自然海岸快速且大幅喪失。為維繫自然系統、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因應氣候變遷、防治海岸災害與環境破壞、保護與復育海岸資源、推動海岸整合管理,並促進海岸地區之永續發展,「海岸管理法」已於104年2月4日公布施行,其「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也於106年2月6日公告實施。使未來海岸地區土地利用,能兼顧資源培育、環境保護、災害防護之和諧與海岸地區各種自然及人文資源之保護。同時,具體落實自然海岸零損失的目標。

  水利署依據「海岸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為海岸侵蝕、洪氾溢淹、暴潮溢淹、地層下陷等4種海岸災害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需針對「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指定之一級防護區位,協調有關機關擬訂「一級海岸防護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審議。

  為此水利署已擬定「海岸防護整合規劃及海岸防護計畫擬訂作業參考手冊(草案)」,透過整合規劃以掌握ㄧ級海岸防護區位的海岸災害特性,再據以研擬妥適「一級海岸防護計畫(草岸)」並落實民眾參與。
  • 海岸防護計畫擬訂作業流程圖
  • 海岸防護整合規劃作業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