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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掛號應備文件 確保申請權益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

  發刊期數:第0395期/ 發布日期:109/08/07

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下稱水源局)為內政部指定為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主管建築機關,鑑於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申請涉及起造人與土地所權人權益甚鉅,為避免搶案掛照影響起造人和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水源局經與新北市建築師公會研商後,依據建築法並參酌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作業規定,研訂水源局「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申請案件首次掛號審查表」,並公告自109年7月1日起依規定事項辦理。

  • 建照執照封面建照執照封面

按建築法第30條規定「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水源局依循前述規定,研訂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申請案件首次掛號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起造人名冊(二人以上)。

(三)地號表。

(四)起造人委託書。

(五)建築師簽證表。

(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

(七)地籍圖謄本。

(八)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九)工程圖樣。

(十)施工說明書。

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掛件後,經檢視檢附文件符合規定者,則按建築法第35、36條規定續處;否則,視同未符合建築法第30條規定,水源局將對該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申請案予以退件。

水源局積極輔導轄內區民申請建築執照合法建築,同時在法令規定下訂定相關作業程序及標準等規定,期在輔導申請合法建築亦能保障其權益,共創多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