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能掌握國
內水資源使用狀況,水利法第39條明定,
水權人應在取水地點裝置量水設備,並將全年之逐月用水情形、實用水量,填具引用紀錄表報查。即不論是地面水或
地下水,均須透過量水設備以明確計算引用水量。
水利署105年度之規劃調查爰以
水利署及各區水資源局所核發引用水量大於0.2cms以上約234筆
河川水系水權(含臨時用水)為對象,透過現地調查,由
水權人會同領勘,掌握量水設備型式及
水權人操作維護與管理實務問題,進而提供裝置地點、選用型式或計量方法等
改善建議供
水權人參考,期以提高用水紀錄填報之可靠度。同時使
水權人瞭解量水設備重要性以及對於
改善建議之瞭解與接受程度,期能有效縮小認知上的落差。
105年計畫辦理成果,已完成208筆(扣除1筆
水庫壩堰)調查記錄工作,調查結果顯示,量水設備型式依序為水尺(
水位計)、
量水堰(約12%)、
巴歇爾水槽(4%)、
流量計(6%)。計量方法以直線渠道搭配水尺(
水位計)建立水位-流量率定關係為大宗(約佔68%),且即使
水權人設置
量水堰或
巴歇爾水槽,亦已轉換為水位-流量率定關係,以方便記錄。
目前主要
水權人大多已裝置量水設備或建立計量方法,但受限於設備裝置地點立地條件、經費及維護,以及使用標的等諸多因素考量,功能上有甚大差異。如何與
水權人互動提供量水設備
改善措施建議,提高用水紀錄精度,建立量水設備資料;另透過
水權主管機關量水設備檢查作業與檢核機制之訂定,督促
水權人善盡量水設備維護操作及用水紀錄填報之義務,將是健全
水權管理重要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