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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紀錄及文書處理觸法案例宣導政風室陳亮君

  發刊期數:第0328期/ 發布日期:108/04/26

  • 一、部屬公文逾期,主管篡改時間:

    ○○部○科長因為屬員陳核之3份公文逾期,為了掩飾過失,竟然重新製作一份公文並調整時間,最後東窗事發,○科長為此行為付出慘痛代價,不僅被記過、卸除科長職務,還涉及刑責,經○○地檢署依偽造文書罪將其緩起訴1年,應限期繳交國庫10萬元。據檢廉調查,106年7月間,○○市○○局發文至○○部,同年12月承辦人才將此份函文陳核其主管科長批示,○科長發現簽收時此公文已逾期,竟異想天開,重新製作一份公文,並更改收文時間為106年11月。同年12月間,又有一份公文送至該部,○科長收到後發現又過期,卻如法炮製,重製一份公文並更改時間。同年同月,該約聘承辦人準備離職,因任內工作未完成任務而遭稽查,○科長竟然偽造該承辦人簽名,上簽呈為屬員說明相關事項。最後○○部查出○科長篡改公文,予以記過、降調處分。且○科長上述行為涉犯偽造公文書罪,遂由政風人員陪同前往廉政署自首。○科長坦承所有犯行,供稱因為工作量太大,長官給予很多壓力,每天都睡不好,加上部屬不配合,才會誤觸法網。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該員坦承犯罪,且已受行政處分,歷無前科紀錄,故予緩起訴處分,期限1年,但須在緩起訴確定後8個月內,繳交國庫10萬元。

    參考法條:

    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二、離職時刪除公司電腦檔案或在職期間業務資料:

    ○○市○女106年起,任職於○塑膠工廠設計部,107年離職前夕,該女涉嫌將公司電腦內的設計圖檔全數刪除。還留下「Best day forever」惡意圖檔。
      地檢署依依妨害電腦使用罪將其起訴。檢方調查,○女107年3月因與公司內同事不睦,故而離職。竟於離職前利用機會,將該公司設計部共用的檔案夾內設計圖檔刪除,並植入「Best day forever」的惡意圖檔,使其他員工無法開啟公司檔案夾內的圖檔。經由內部調查,發現是○女所為,因而報案處理。
      按在職期間之業務資料雖係員工勞力付出,但屬公司資產,要非員工所有或有權處分,不論自願或非自願離職均不得將其刪除。

    參考法條:

    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61條,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