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聘僱人員適用法規修正簡介人事室

  發刊期數:第0361期/ 發布日期:108/12/13

為加強照護亡故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之遺族,考試院於108年10月1日以考臺組貳二字第10800078141號令修正「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條文(如附件1);行政院於同日以院授人組字第10800446561號令修正「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名稱並修正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下簡稱約僱辦法,如附件2)。

約僱辦法之修正係因時空環境變遷,為加強照護亡故約僱人員之遺族,另為使該辦法之規定能符法制及實務需要,爰修正名稱及相關規定,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確該辦法之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配合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任用法業經公布廢止,並依現行各機關約僱人員實際工作性質,修正約僱人員之定義與僱用之限制及所任職務限制。(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修正機關進用約僱人員應注意事項,刪除經公立醫院檢查體格合格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明定機關進用約僱人員之消極要件,以及違反規定進用之法律效果。(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明定約僱人員屆滿六十五歲終止契約之日期。(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修正契約內容應記載事項。(修正條文第六條)

七、明定機關辦理約僱人員公開甄選作業時應踐行之相關程序。(修正條文第七條)

八、配合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任用法業經廢止,刪除「參照職位分類標準」文字。(修正條文第八條)

九、為提高約僱人員在職亡故給與,修正撫慰金給與基準,並參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工友管理要點納入殮葬補助,另增訂遺族領受撫慰金及殮葬補助順序,及留職停薪期間因病故或意外死亡亦得發給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十、增訂僱用名冊備查程序授權核處規定,另配合省政府已虛級化及行政院組織調整修正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十條)

至聘用條例施行細則修正部分,亦同前開修正案,主要為加強照護在職亡故聘用人員遺族,爰修正該細則第六條規定,提高聘用人員在職亡故之撫慰金給與標準並明定遺族領受方式;又為期公正、客觀及切實辦理聘用人員因公死亡案件之審認,爰增訂機關就因公死亡案件之認定遇有疑義時,應延聘相關領域之學者或專家,組成專案審查小組審認;另基於權益之衡平,參照公務人員相關規定,明定聘用人員依法令留職停薪期間亡故者,亦得依該條規定辦理。

前開修正案水利署業於108年10月14日以經水人字第10853269690號函,及108年10月4日經水人字第10853261260號函轉水利署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在案,請各聘僱人員及同仁下載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