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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防洪水門維護管理介紹

  發刊期數:第0067期/ 發布日期:103/04/25

  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所轄淡水河流域水門-塔寮坑溪沿岸自動水門、手動閘門(含吊門機)與舌閥及閘門大漢溪桃園縣轄內堤防舌閥、新興橋下舌閥、寶斗厝河口段自動水門,三峽河段之自動水門與舌閥以及新增龍壽滯洪池閘門等各項設備,恐於颱洪期間危及沿岸居民之生命財產安全。以維持轄管水門設備功能正常、維護河防海堤之安全、落實水門管理制度及加強防汛搶險成效等,再配合正確操作以達到良好防洪禦潮效果。
  水門維護管理維護項目內容繁多,包含塔寮坑溪沿岸自動水門與舌閥、大漢溪桃園縣轄內堤防舌閥、手動水門、寶斗厝河口段自動水門、舌閥型水門、三峽河段之自動水門與舌閥等。各項設施之檢查涉及專業技術領域各不相同,因此執行需具備各項專業設備之維修能力及系統介面整合之能力困難度較高。
  因應防汛期之急迫性,限於人力、時間上無法自行辦理,故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委託專業廠商維護,以期發揮河防設施功能正常運作。
(一)維護工作內容及管理介紹:

(A)塔寮坑溪沿岸自動水門、舌閥、小型舌閥、手動閘門三峽河段、大漢溪及寶斗厝河口段舌閥及水門、新興橋下舌閥每月檢查維護保養1次(除水封調整每半年1次,水封固定螺栓檢查調整每季1次)、巡查4次;巡查時若遇妨礙水門正常啟閉運作狀況需立即排除。
(B)維護管理保養除塔寮坑溪沿岸為水門、舌閥本體外,三峽河大漢溪(含進出通道)及寶斗厝等則包含水門周邊3公尺內之雜草(木)、垃圾、石塊、異物清除。
(C)承商所派之維護人員及人數,須符合契約要求之資格及數量。
(D)承商須依計畫規定確實辦理各項水門維護工作,且依據維護保養標準作業流程辦理,若有水門損壞需填列設備維護異常狀況處理表,並註明立即處理方式或建議改善方式,且於每月製作各項水門維護月報表。
(E)執行各項水門檢查維護保養工作時,參照水門維護記錄表及維護保養說明等辦理並紀錄,各項紀錄表應手寫紀錄及簽名,其檢測結果應以數值量化方式紀錄。
(F)塔寮坑溪沿岸、大漢溪桃園縣轄內堤防、寶斗厝河口段及三峽河段八張堤防、秀川護岸、礁溪護岸等之舌閥與自動水門面積小於4(含
)平方公尺以下者(塔寮坑溪 小型舌閥除外),承商須於汛期前檢修該等水門塗柏油漆及編碼烙印等防竊盜措施1次,後續仍需負責檢修維護,未處理或新增之自動水門或舌閥。
(G)承商需派維護人員進行例行檢查及實施維護保養,相關日期、時程由承商排定納入執行計畫書送業主審查通過後據以執行,如發現水門有故障損壞時應立即修復(如遇重大事故需更新換裝時另議),並依檢查表列項逐項檢查並紀錄建檔。

(二)水門樣式(如附圖)

水門樣式
手動閘門 一座3扇自動水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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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型自動水門  舌閥型自動水門
相關圖片 相關圖片

  惟有平時落實維護管理,確保水門設施正常功能,颱洪、豪大雨期間方能保障居民之身家財產安全,免受洪災之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