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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學堂-如何方能使行政文書合法送達水利行政組

  發刊期數:第0429期/ 發布日期:110/04/02

行政機關每日均會處理行政文書,有些行政文書單純為內部文件,但有些卻須向民眾送達方生對外效力,送達看似是件簡單的事,但其中仍有許多枝微末節值得注意,若稍不留心,可能會造成行政文書無法對民眾發生法效力,造成行政執行上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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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處理行政事務須依法行政並受行政程序法之規範,該法第11節明文規定送達章節,最常見的送達方式是交由郵政機關送達,但其實行政機關亦可自行為之,所以若是在民眾洽公時,當面交由受送達人亦無不可,但要注意的是若採郵寄且文書內容對人民權益有重大影響者應用掛號,以避免平信造成文書遺失之情形。

當然如果可以直接找到受送達人是最好的,但實際上往往會不獲會晤受送達人,此時就應採其他送達方式,淺論如下:

一 補充送達:當送達時找不到應受送達人,可以將行政文書交由其同住之家屬或同居人、幫應受送達人工作者如大樓管理員,並在由上述人簽收後即生送達效力。若應受送達人或上述人員無故拒收文書,亦可將文書直接放在送達處所,亦生送達效力。就補充送達應注意者是上述人員若為應受送達人利害關係相反者即不得向其送達,例如共有土地人間之爭執即是。

二 寄存送達:如果無法向應受送達人或用補充送達方式完成送達程序,也可以將行政文書放在當地里長處所或派出所,並且要做成兩份送達通知書,一份貼在送達處的門首,另一則貼在郵箱或給鄰居轉交,但是此種送達方式必須是無法直接向應受送達人送達且無法用補充送達方式時才可以採用,並非隨時任意可採寄存送達之方式。另值得一提的是,我們實務最常交由郵局為送達,寄存送達則多一項選擇,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局;還有,行政程序之寄存送達文書於寄存時即生送達完成效力,不若民事文書尚要等到寄存日起經10天才會發生送達效力。

三 公示送達:此種送達方式最常用在對不特定人、特定人但處所不明之情形,對處所不明特定人之送達,原則應有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行政機關才可以採用公示送達方式,例外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有必要時亦可依職權為之。公示送達於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最後刊登日起經20天生送達效力。

四 另外尚有囑託送達方式,但此種是用於境外、駐外使節、軍人、監獄受刑人即治外法權人之送達,其方式規定在行政程序法第86條至第90條。

不僅送達方式非行政機關可任意為之,送達之收受人亦有一些值得注意的地方,對未滿七歲之兒童應向其父母送達,對機關或法人商號送達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常見以公司行號為受文者但未將送達對象更正為該公司行號的管理人或代表人,造成送達相對人之錯誤,嚴重會有送達未生合法效力之後果。

因現代社會人南往北返情形普遍,戶籍地並非真正居住地之情形比比皆是,行政文書之送達多以戶籍地為準,或是應受送達人嗣後搬家等因素造成處所不明之情形,造成行政效率執行延宕,此時行政文書不能送達時,送達人應製作記載事由之報告書,提出行政機關附卷,連同不能順利送達之文書,退回發送該文書之行政機關,這種情形發生時,行政機關若無其他辦法可得知受送達人之正確處所,或可解釋為送達處所不明,可採公示送達方式以達行政程序順利完成之目的。

送達雖然只是行政程序中一小部分,但卻是使行政文書對民眾生效的重要過程,行政機關在為送達程序時,若多加注意或查詢相關法規,即可減少因送達所造成行政耗費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