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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減少水源保育與回饋爭議

  發刊期數:第0033期/ 發布日期:102/08/30

  為保護自來水水源免受汙染,自來水法規定自來水事業得視需要,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劃定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目前國內共計劃設有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113處,總面積8,993平方公里,約佔台灣地區國土面積四分之一,保護區內依據自來水法規定禁止貽害水質水量行為,除不得有濫伐林木、濫墾土地、變更河道及排放超過規定標準之工礦廢水及家庭污水外,土地開發利用也受到相當管制,因此保護區內民眾生活行為及其土地價值均因此受到相當程度的限制或土地開發潛力因而降低。
  為實現「使用者付費,受限者得償」的精神,自來水法訂定有關保育回饋的規定,透過向用水人徵收費用,以提供保護區內辦理水源保育及居民回饋事項。
  該保育回饋制度自民國95年辦理以來,因涉及居民是否得享有公共福利回饋的權利,而部分地區因地形或地物影響圖資精度,致保護區邊界爭議屢見不鮮,對政策的完善執行形成挑戰。為免政策美意受到執行細節影響而打折扣,經濟部自民國95年起,針對全國113處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進行檢討釐清,並建立數位化圖資系統,提供保護區範圍查詢、邊界勘認及辦理保育回饋事項運用。
  系統建立以來,有關保護區邊界爭議已漸少,未來水利署仍將持續檢討更新系統,朝向可提供民眾自行上網查詢機制開發,以提供民眾更便捷及有效率的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