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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依水利法辦理容積移轉程序土地管理組

  發刊期數:第0370期/ 發布日期:109/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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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機關因治理需求而必須取得私有土地時,過去多以協議價購或徵收方式為之,惟政府財力有限,遂於103年增訂水利法第82條第4項等規定,使河川區域內符合相關規定之私有土地得辦理容積移轉,如此一來,土地所有權人可選擇辦理容積移轉保障權益,政府亦得無償取得所需用地,一舉數得。

依水利法第82條第4項及「依水利法第82條辦理容積移轉作業流程」,依水利法辦理容積移轉主要可分為2大階段,須先由各級水利機關依法完成容積移轉實施計畫,後續即交由各相關地方政府(都計機關)受理及審核民眾容積移轉申請;因此水利機關應先依水利法等相關規定擬定、審查及核定容積移轉實施計畫書,以完備依水利法辦理容積移轉之前提要件。

至於水利機關應如何擬定、審查及核定容積移轉實施計畫?以中央管河川為例,經濟部前已頒布「中央管河川容積移轉實施計畫擬定及審查作業流程」以為依循,惟自施行以來,各河川局於依前揭程序編製相關圖籍及辦理假分割等作業時,常因座標系統不同、圖籍比例問題、縣市界交錯等因素需耗費較多時間,建議各河川局可視個案情形調整工作時間分配。

又前揭水利法第82條容積移轉規定及相關配套措施等,可隨時至「水利法規查詢系統」 (http://wralaw.wra.gov.tw/wralawgip/index.jsp)查詢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