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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區域內違法案件罰鍰未繳及許可使用行為逾期欠款債權之處理水利行政組 許日陽

  發刊期數:第0229期/ 發布日期:106/06/02

  罰鍰及使用費逾期欠款債權處理,因處理程序繁雜,一直以來均為第一線同仁長期困擾問題,特別是舊案,往往因早期承辦不熟悉處理程序以及人事更迭等因素,造成資料不齊全,因而使案件逾法定追繳期限仍無法結案,爰此,審計部於101年間,查核水利署有關河川區域(含排水設施及海堤區域範圍)管理違反水利法行政罰鍰處分案件時,對逾期欠款案件,迭有未積極辦理相關追繳作業,致逾法定期限,造成應收帳款損失,遂請水利署河川區域管理執行核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之情事,查明檢討妥適處理。

  首先,先淺談逾期欠款,所謂逾期欠款謂應收而未收者稱之,一旦開立繳費單(罰鍰或使用費),主計單位即對此產生應收帳款,倘義務人未於期限內繳納,則應收款就進入行政追繳程序中,並經由一定之帳務及追繳程序後,主計單位的應收帳款才能予以消除,一般通稱註銷;而目前有關河川管理所產生之債權,分為違法案件罰鍰未繳(帳列公務預算)及許可使用行為逾期欠款(帳列水資源作業基金)兩大類,因其帳列科目不同,所適用之帳務處理規定亦不同,再者,行政追繳程序中,義務人已死亡及剩餘未繳金額低於300元等類型處理方式未明,以及實際執行同仁對此部分相關法令規定不熟稔,爰致發生審計部所列缺失。

  為避免爾後再次發生101年審計部所列查核缺失,目前水利署除擴充建置並不定期檢討「河川管理系統」之逾期未繳案件至結案止等控管功能外,亦已研擬相關處理流程圖(含帳務及行政追繳流程)供各所屬機關參辦,並定期召開「河川區域管理與違章案件執行檢討督導會議」,以解決執行上所產生難行之處。

  未繳案件債權處理,除帳務處理須遵循主計規定外,其行政追繳程序,亦須依行政執行法、行政罰法及相關解釋函辦理,處理流程繁瑣且冗長,及舊案部分常因案件資料建置不齊,致實際行政追繳作為無法與水利署河川管理系統同步,因此失去系統化管理目的,爰此,請各河川局及代管縣市政府,儘速於河川管理系統將相關文件補齊,以期提升管理效能並降低應收帳款損失。
  • 帳列公務預算處理流程-帳務
  • 帳列水資源作業基金處理流程-行政追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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