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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機關委託服務計畫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綜合企劃組

  發刊期數:第0313期/ 發布日期:108/01/11

水利署於92年1月16日訂定「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機關委託服務計畫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作業要點),主要係為規範水利署暨所屬機關辦理委託服務計畫案件各階段作業原則,迄今已辦理13次修正。為使本作業要點能符合水利署現況運作機制,並符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最新函示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爰辦理本次修正,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縮短行政作業時間,有關採購金額未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委託服務計畫不受本作業要點規範。(修正規定第二點、第三點)

二、所屬機關配合已核定專案計畫之個案工程執行,所辦理之規劃、測量、設計、監造或專案管理等委託服務計畫,其工作內容符合前述專案計畫之範疇,為縮短行政程序時間及提高效率,排除要點適用;惟符合要點第二點第三項相關條件者,應於水利署委辦計畫管理系統填報相關資料。(修正規定第二點、第六點附件一)

三、為簡化所屬機關委託服務計畫書陳報流程,所屬機關辦理乙類及丙類案件時,逕依水利署複審會議決議辦理,委託服務計畫書自行核定,免送水利署備查。(修正規定第六點附件一、第七點附件四)

四、配合經濟部106年3月29日經總字第10602983460號函修正發布「經濟部與所屬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之監辦分工授權原則」,修正相關規定。(修正規定第七點附件二)

五、特殊計畫因屬性不同於一般性計畫,可於計畫書簽陳核定時加註說明其特殊性質,其計畫書得另依計畫需求製作。(修正規定第八點)

六、配合水利署所提供投標須知範本內容,修正相關文字。(修正規定第十二點)

七、投標標價清單為工程會所提供標準範本,故將「投標標價清單」修正為「投標標價」。(修正規定第十四點)

八、配合工程會99年5月12日「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第二項,修正相關文字。(修正規定第二十二點)

九、配合「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六條,修正相關文字。(修正規定第二十三點)

十、與本作業要點附件三經濟部水利署與所屬各機關分工授權原則─一、財物及勞務有關政府採購法規定事項劃分層級為「所屬機關」核准不一致,故修正相關文字。(修正規定第二十九點)

十一、依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增訂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委託服務計畫之研發成果之歸屬、運用、收入及管理相關規定。(修正規定第四十點)

十二、配合「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六條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修正評選委員會外聘委員聘任同意書相關文字。(修正規定第二十二點附件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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