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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學堂-國民法官法之推行水利行政組

  發刊期數:第0430期/ 發布日期:110/04/09

司法院針對112年元旦將上路實施的國民法官法,正在如火如荼的進行宣導中,無非就是希望人民對國民法官法有更正確及進一步的了解,冀能在國民法官法正式施行能與實務無縫接軌。何人可以當國民法官一起與職業法官參與審判事務,有以下資格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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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3歲,且在案件發生之管轄地方法院所在地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並無國民法官法第13條情形者,如不得經褫奪公權、公務人員受免職、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等。

2 民意代表、司法相關人員、警察及未完成國民教育之人亦不得擔任國民法官(國民法官法第14條)。

3 被害人、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告訴人、告訴代理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及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難期公正之虞(國民法官法第15條),上述人員因多難期待可以客觀看待案件所以列為排除名單。

4 年滿七十歲長者、學校之教師或在校學生、健康因素職務顯有困難者及曾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未滿五年。得視情況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選任程序是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隨機就地方法院所需名額造冊初選名單,送交地方法院,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所管法院應自名冊中,以隨機抽選出所需人數之候選國民法官,並排除有不得擔任國民法官之人選。法院應於選任期30日前,將到庭通知、調查表等相關資料寄送予候選國民法官。依法為國民法官是人民之義務,人民被選認為國民法官後,因執行參審職務需要請假或其他配合事宜,無論是公家或私人單位均不得拒絕,且不可因此為不利被選人之處分。同時,國民法官之個人資訊,如住家、電話、家屬資料均受到保護,避免任何人意圖與國民法官不當接觸,造成審判公正性之偏差。

選定國民法官人選後,就進入實際審判程序,在這之前,我們要知道並非所有司法案件均行國民法官制度,只有刑事案件且所犯最輕本刑10年以上之罪及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之案件方採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換言之,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不採之,即使是刑事案件,也只有法條所定刑期最低下限10年以上之罪或被告是故意犯罪且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者,才會有國民參審之適用。一件國民參審案件,有職業法官3位與國民法官6位組成合議庭,法院應向國民法官充分說明國民參與審判之程序,使國民法官能自主陳述且充分參與討論,可以確保國民法官之評議意見受到法院之重視,達到多元意見之展現。

行國民參審制度之案件,就案件之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量刑均是討論與終局評議範圍,案件有罪首先應就事實為正確認定,在該認定事實之基礎下,做法律之適用來決定是否有罪,有罪認定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法官(包括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同意,就是至少要有六位法官認為被告有罪方能定罪;再就罪名為科刑事項,死刑以外需有半數以上法官同意,即五位同意票,科處死刑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有六位同意票;上開有罪認定及科刑事項皆須有職業法官和國民法官至少各一位同意票方為成立。

國民法官法是司法國是會議推動重要項目之一,於109年7月2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將在1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國民法官法之訂立,開啟了人民參與司法審判的大門,也創下多元意見司法審判的新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