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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署試辦溫泉取用量申報系統開發

  發刊期數:第0092期/ 發布日期:103/10/17

溫泉法第10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建立溫泉資源基本資料庫,必要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協助。水利署自94年開發建置溫泉資源基本資料庫,完成溫泉基本調查標準作業流程、全國溫泉資源基本資料庫及其系統平台,供地方主管機關建置溫泉業務相關資料。

溫泉取用量的總量管制為溫泉管理的重要工作,為落實業者確實申報,水利署於102年起將溫泉管理作業系統擴增業者按月申報溫泉取用量之作業系統,同時為因應目前行動版裝置普及使用之趨勢,並同步開發手機行動版。

由於溫泉取用量申報系統擴增尚屬開發階段,故先選定業者家數較多之宜蘭縣及臺東縣作為試辦區域,輔導溫泉業者進行取用量上網自主填報,水利署9月12日於台東知本及9月16日於宜蘭礁溪辦理系統教育訓練,藉由本系統之開發與推廣,以協助各縣市主管機關進行溫泉保育有效率的管控與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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