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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開發對防護設施之影響及補償措施研究-高雄岸段河川海岸組

  發刊期數:第0289期/ 發布日期:107/07/27

海岸管理法公布施行後,就我國海岸侵淤相關成因及防護措施,需預為研究分析並整體規劃因應,作為海岸侵蝕之防護措施權責分工之參考依據。案以高雄興達港、興達發電廠外海卸煤碼頭及永安液化天然氣(LNG)港為研究案例,初步成果如下:

(一)海岸地形變遷趨勢分析

特性以向離岸大於沿岸輸,對海岸地形變遷影響較大,另於沿岸輸分量而言,淨沿岸輸方向以向北為主,夏天輸通量較大。而離岸堤陸側大多為淤積,而海側多為侵蝕,一旦離岸堤沈陷或是消波塊流失後,後側岸線仍具侵蝕災害潛勢

平衡量體分析成果如下表所列。

(二)設施防護功能檢討及補償措施研究

補償措施目標為透過適當之人為彌補手段,以能兼顧符合防護設施之功能性及安全條件,並回復海岸輸傳遞之連續性作為最終目標。補償措施規劃如下:

(1)工程措施:

興達電廠、興達漁港及永安LNG港池清淤土,應於斷面10~11間崎漏海堤之陸側海堤堤趾處以養灘平台方式進行以及斷面17~20新港海堤離岸堤與陸側海堤間水域養灘。至於彌陀及蚵子寮漁港清淤土,應於漁港北側離岸堤與陸側海堤間水域養灘,而由陸側海堤堤趾向海側施工。如圖1~圖3

  • 圖1 高雄興達永安岸段養灘區位示意圖
  • 圖2 崎漏海堤養灘標準斷面示意圖
  • 圖3 新港海堤養灘標準斷面示意圖
  • 資料來源:水利規劃試驗所106年12月「海岸開發對防護設施之影響及補償措施研究(3/4)」

(2)非工程措施:

禁止人為採行為:開發單位應停止直接將結構物內之淤外運,或於海域挖,用於事業用填地。

(a)疏浚補償:

如有疏浚需求,針對疏浚量體及質地應進行記錄,若符合養灘需求,則配合工程措施養灘。如不符合,才可外運。若疏浚土質地不符養灘需求,於事業清淤所花費之費用,應提出對等經費或源於開發結構物影響範圍內進行回復原有灘岸之補償措施以及海岸防護設施維護費用。

(b)填地補償:

如有事業填地需求,而填地之土係取自輸系統,於海岸侵蝕防制應配合事項,應外購等量土於規劃地點進行養灘或營造海岸緩衝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