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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水利法第97條之1規定之私有土地類型土地管理組

  發刊期數:第0392期/ 發布日期:109/07/17

近來有相關機關詢及關於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行水區」之私有土地,經勘查位於河川既有護岸內,惟非位於已公告河川區域範圍內,該私有地是否屬於得依水利法第97條之1第1項申請免徵或不課徵稅捐所指之私有土地類型。

  • 適用水利法第97條之1規定之私有土地類型適用水利法第97條之1規定之私有土地類型

有關得依水利法第97條之1第1項規定,免徵或不課徵稅捐之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之私有土地究指何種類型土地,經濟部業以100年5月13日經授水字第10020204620號令釋在案:

(一)水庫蓄水範圍部分:指位於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公告之水庫蓄水範圍內或雖未公告水庫蓄水範圍,但已為水庫淹沒區內之私有土地。

(二)海堤區域部分:指位於海堤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公告之海堤區域範圍內之私有土地。

(三)河川區域部分:指位於河川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經劃定公告或實際認定之河川區域內之私有土地。

(四)排水設施範圍部分:指位於依排水管理辦法第四條公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或雖未公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但為排水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區域排水實際管理範圍內之私有土地。

故所詢案例倘該河段業經治理完成,宜依「河川區域劃定及變更原則與審查要點」規定,辦理該溪河川區域範圍檢討、劃定或變更,以符實際需求外,至案內審認之相關法律規定及其適用範圍解釋令均已明確,可依相關法令就實際情形事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