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淺談工程設計階段使用新材料(或同等品)建議事項工程事務組 謝瓊儀

  發刊期數:第0337期/ 發布日期:108/06/28

為因應環境的變遷與新材料的創新,工程人員於工程設計階段總會有創新設計的思維,但設計使用新材料仍應考量如何避免發生不當限制競爭或綁標及建立公平之採購環境,以下提供幾點建議:

1、工程人員在取得新材料資訊時,請先至國家標準CNS檢索系統查詢CNS規定該材料之功能特性。再就該材料規格型式、試驗項目、試驗標準或規範標準等,以我國國家標準(CNS)或國際慣用之工業國家標準為依據,於招標文件中詳予說明。

2、更重要的是在設計階段選用新材料,應以功能性規範為主,請透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查詢該材料是否為專利品,並查詢市場上是否有三家以上生產供應商,如為專利品又未達三家生產供應商者,建議暫勿將該材料列入設計,盡量再尋求其他通用之替代材料,以避免不當限制競爭或綁標,並保護工程設計人員。

3、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招標圖說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如有指定或參考特殊廠牌、型號等情形,應詳敘理由報請機關核准。

4、另外使用新材料「或同等品」之認定審查,除應注意確保其公正客觀性外,工程機關應組成專案審查小組或委託具公信力之機關團體辦理審查認定,以預防不當限制競爭或綁標之發生。

5、工程如委託設計時,請注意下列事項:

(1)委託服務合約中須明列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或技術服務廠商之服務範圍與專業責任條款,俾能釐清責任外,並應規定有關規格綁標之罰則。

(2)如發現設計廠商因故意或過失致有不當限制競爭、綁標、勾結承包商、材料商圖利之情事,造成機關損害,應追究其法律責任並要求損害賠償。

(3)受託設計廠商辦理設計時,應提出無使用專利品切結書或詳敘理由報機關核准。

6、機關辦理採購為避免發生同樣缺失,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下載相關資料參閱錯誤態樣,以避免缺失再發生。

以上建議提供工程人員參考,希望在設計階段健全的考量下,除了有效發揮新材料於工程上之成效外,更能建立公平之採購環境及保護工程設計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