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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灣省水利局局長謝瑞麟演講台北地區防洪計畫有感第十河川局

  發刊期數:第0371期/ 發布日期:109/02/21

109年1月6日水利署邀請水利界前輩謝瑞麟局長至北區辦公室演講台北地區防洪計畫歷史,概從日治時代起對淡水河防洪即開始著墨,惟自中央政府遷臺,因歷經一段風調雨順十餘年歲月,過著無水災的國泰民安好日子,而且此時國家並無多餘的財政,所以並無建設淡水河防洪設施。民國48年起5年內接續發生5個侵襲北台灣的颱風,尤其以民國52年葛樂禮颱風洪水規模最大,造成的災害也最嚴重,因此政府自民國48年起開始積極進行淡水河防洪計畫,為台北防洪計畫之起源。

水利局於民國48年畢莉颱風侵襲受災後即成立「淡水河防洪計畫規劃調查隊」進行淡水河防洪調查研究工作,範圍為台北盆地台北地區受災之範圍,包括大漢溪自樹林柑園大橋以下,新店溪自新店以下,基隆河自南港以下。設計暴雨採用重現期一百年之三日暴雨,分析結果經淡水河防洪計算指導委員會討論之設計洪水量,再經聯合國專家核算,防洪方法有七種包括:避讓不爭(上善之策)、自然共生(洪氾區)、疏浚導洪、束流抗洪、地面滯留、調蓄減洪、疏分減洪(疏洪道分洪道)。並在52年「淡水河防洪計畫調查研究報告」歸納台北地區防洪被選四項方案,(1)甲案:疏浚導洪堤防為輔;(2)乙案:堤防束洪,疏浚為輔;(3)丙案:大漢溪改道及建堤;(4)丁案:大漢溪疏洪及建堤,其他調蓄減洪、疏分減洪方案,當時認為功效有限,未列入防洪備選方案,並在民國51年由行政院成立「台北地區河川防洪計畫審核小組」特聘聯合國專家在內共9位委員召開數次顧問會議決定丙案,最後由審核小組套論同意丙案,於民國52年編製「淡水河防洪治本計畫草案」呈報行政院,其具體意見為:(1)大漢溪改道於塭仔川開闢新河道原則可行,但須俟淡水河浚渫整治後,再行實施;(2)至於淡水河左岸地區認為目前新莊三重及蘆洲監一帶係天然之洩洪通道(現在之疏洪道),在塭仔川新河道未開闢前,仍需維持現狀,並對左岸整個洪氾地區,應由政府立即訂定「洪水平原管制規章」嚴加管制,請行政院則由台灣省政府作為擬定執行計畫之依據。

前項經於民國54年完成第一期工程後發現浚渫區段回淤及大漢溪改道水工模型試驗結果,顯示匯集於關渡隘口會發生淤積情形,效果難如預期,因此防洪計畫於民國57年開始重新檢討,終將丁案:大漢溪疏洪(改由天然洩洪道分洪)及建堤列為台北地區防洪重要實施方案,並依實際展開三期(初期、第二期及第三期)實施計畫,除大漢溪五大垃圾山遷置計畫及河道窄縮配合疏濬案外,其餘防洪主要工程於民國87年全部完成。

因為時間限制,謝局長只能鉅細靡遺講述台北地區防洪計畫前期工作之艱辛,但是這段期間距離今天久遠,其過程鮮為人知,能夠有機會從當時的決策人員瞭解這段歷程,實在獲益良多。並從這次前輩的經驗分享,可以了解到做治理規劃一定要整體多方面考量,尤其順應自然應列為重要因素,比如河川沖淤為其自然特性,清疏應只能作為管理維護的層面,源頭災害抑制及保育管理才是重點;雨量超過預期,不應該都由河川承受,由前期原只列為研究方案的調蓄減洪、疏分減洪策略,反而在相關防洪工程陸續興建完成後,成為大台北地區防洪重要要角可以驗證。因此未來氣候變遷暴雨增加下,應以整體概念由各集水區內土地自行承受應有之暴雨量,展現國土之韌性才是未來方向,惟以當今各相關機關組織權責各自為政下恐淪為空談,應由更高層機關主導才能順利推動;另外前人努力得來之成果應好好維護,以做為未來整體大台北地區防洪計畫融入新思維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