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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國有土地管理原則第四河川分署

  發刊期數:第0584期/ 發布日期:113/03/22

國有土地可區分為國有公用土地及國有非公用土地二類,前者以各直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直接管理之;後者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管理機關,承財政部之命,直接管理之。

國有財產法第28條規定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故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土地如已無公用之需要,應依國有財產法第33、35條規定並檢具國有公用土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申報清冊、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及使用現況照片等書件向主管機關申報,由主管機關函請財政部核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

倘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土地有被占用情形且無公用之需要,應依「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規定之處理方式騰空地上物後,循序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國有財產署接管。如符合該處理原則規定得按土地現況移交之情形時,得敘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國有財產署接管。

第四河川分署近二年積極清查轄管河川區域範圍外國有公用土地之使用情形,予以造冊列管,並就其已無公用需要或應屬其他權責機關管理之土地移撥國有財產署或各該權責機關接管,共計48筆國有土地,面積約9.5公頃;並向國有財產署撥用其轄管河川區域內及海堤區域內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共計87筆,面積50公頃,以落實國有土地管用合一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