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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區域流經都市計畫區使用分區認定注意事項土地管理組

  發刊期數:第0326期/ 發布日期:108/04/12

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及經濟部93年1月13日經水字第09302600470號函已就「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予以敘明,其中地理形勢自然形成之河川及因而依水利法公告之行水區土地流經都市計畫區者,予以劃定為使用分區,名稱統一為「河川區」;至原非河道經都市計畫之設置始成為河道之公共設施用地,則予以劃定為「河道用地」。

由於「前瞻基礎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刻正執行,認定上述使用分區案件增加,另各縣市政府都計單位在辦理新訂、擴大或通盤檢討都市計畫時,亦常須辦理相關認定事宜,故就其認定程序說明如下(依據經濟部97年9月26日經授水字第09720207480號函):

一、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部分

(一)「河川區」之認定:

由縣(市)政府依前述函文本主管機關權責予以認定,並副知內政部、水利署河川局;必要時得先行邀集內政部、鄉(鎮)公所等都市計畫、水利單位辦理現勘。

(二)「河道用地」之認定:

縣(市)政府需提出符合前述函文認定原則之具體佐證資料,並邀集水利署河川局、鄉(鎮)公所等相關單位辦理現勘認定,並副知內政部、水利署河川局。現勘認定如各單位意見不同時,則報由經濟部認定。

二、中央管河川及區域排水部分:

水利署河川局依前述函文本主管機關權責予以認定後,以代辦經濟部函認定之;正本函送縣(市)政府(申請單位),副知內政部、水利署,必要時得先行邀集內政部、縣(市)政府、鄉(鎮)公所及水利署等都市計畫、水利單位辦理現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