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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國有地 為國有財產權益把關土地管理組

  發刊期數:第0209期/ 發布日期:106/01/13

  國有土地,依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除放租有收益外,免徵地價稅,惟因各機關經管國有土地範圍遼闊,分佈零散,管理上極為困難,偶有發生遭非法占用之情形,在發現被占用時,除依「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第6點規定,以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向占用者追溯收取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外,然亦面臨稅捐機關要求繳納地價稅之問題。

  而各機關認為該補償金係不當得利,並非放租收益,對於是否應適用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免徵地價稅,滋生疑義,案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洽據該部賦稅署以104年2月13日臺稅財產字第10304666600號函釋,基於該使用補償金性質,應係占用人支付其占用期間使用土地之對價,實質上具有使用土地之對價性質,核屬具有收益。另參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1189號判決,該條規定所謂「放租有收益」,出租僅屬例示規定,故雖無出租法律關係,如國有土地作為營業使用而有收益,基於衡平原則,自無免徵地價稅之理。是國有公用土地被占用,管理機關向無權占用人追收使用補償金,雖無出租法律關係,仍屬係供他人使用而有收益情形,自應課徵地價稅。

  所以各機關對於管理之國有土地,平時均應加強巡查,隨時掌握使用現況,以防止土地被竊占,進而產生占用人獲取不當利益,管理機關卻得面臨繳稅,嚴重損及國有財產權益之情形發生。至於向占用者收取不當得利,係「追溯」收取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切不可向後預收,以免又增加占用者誤認已獲管理機關同意可繼續占用之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