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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控制與會計法修正草案

  發刊期數:第0057期/ 發布日期:103/02/14

  機關業務繁多,人員責任重大,興利除弊乃其核心,而如何落實相關政策,實賴內部之控制是否得宜,與乎相關會計法令之是否遵循,茲其大略概述於下:

 內部控制之意義與功能

  內部控制係由主管機關(行政院)訂定實施準則,機關長官督促所屬人員設計、執行及維持之管理過程,藉以合理確信目標之達成。而健全之內部控制制度,有助於提升施政效能、相關法令遵循及提供可靠完整財務資訊,爰各機關應建立並維持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

 內部審核與內部控制之關係

  內部審核係經由控制財務收支、審核財物及會計事務處理程序與查核工作成果,以協助各機關發揮內部控制之功能。故內部審核為輔助達成機關標準重要之一環。

 主計人員在內部控制中之職能

  為發揮興利防弊功效,會計法自61年修正增設「內部審核」專章,並由主計人員任舉足輕重之地位。而主計人員經由辦理採購付款循環審核,以完成對內部控制之監督作業。

 內部控制須全員參與

  資訊系統及溝通為內部控制五大要素之一,謂機關應使所有同仁瞭解其在內部控制中之個別角色及責任,故會計法修正草案增訂「財務責任」專章,以界定機關內各級人員應負之財務責任。包括執行預算人員應遵循法令及有效執行預算之責任,例如工程款項付款期限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之「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使用及保管資產人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出納人員應對經管之財物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主計人員應允當表達財務狀況與營運成果及執行內部審核。惟內部控制制度推動之成功關鍵仍須機關全員參與,以免空有制度而沒有人實際落實執行之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