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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水利法第82條容積移轉土地管理組

  發刊期數:第0257期/ 發布日期:106/12/15

  查依水利法第82條第4項規定,位於都市計畫中河川區域內且符合同條第3項之土地,於尚未辦理徵收前,"得"辦理容積移轉,使政府機關辦理用地取得時,於傳統之協議價購及徵收之外多了另一種選擇,用地取得方法更多元。

  又水利署於相關會議中均明確表示各河川局欲擇定何處辦理容積移轉,係「由各河川局視治理需求所規劃」,換言之,應否辦理及採用何種方式辦理用地取得,仍應由各河川局依治理需求、用地急迫性及辦理期程等綜合評量後,採取對其而言最佳用地取得方式評估考量。

  另依「中央管河川容積移轉實施計畫擬定及審查作業流程」及「依水利法第82條辦理容積移轉作業流程」,可知依水利法辦理容積移轉並非短時間內即可完成,除需符合法定程序,且需使主管機關(包括水利及都計機關)有足夠時間進行實施計畫或民眾之容積移轉申請之審核,尚需耗費相當時日,以上建議於選擇用地取得方法時一併納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