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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水利建造物檢查督導縣市政府業務簡介河川海岸組

  發刊期數:第0304期/ 發布日期:107/11/09

  本項業務乃依據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工作之情形,加以監督與督導」。水利署為使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漸次熟悉辦法規定內容並據以辦理水利建造檢查及安全評估業務,自92年以來,均每年代經濟部赴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進行督導其轄管水利建造物(防水、洩水)檢查工作辦理情形。

  本(107)年度水利署代經濟部辦理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小組防水與洩水工作分組督導作業,於107年9月至11月間完成督導21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督導分組成員分別由總工程司室副總工程司擔任領隊,並由各專家學者為本次委員,另由河川海岸組負責主辦業務,水利行政組及當地河川局負責協辦作業。

  為了解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水利建造物檢查辦理情形、防汛相關作業辦理情形、各項水利建造物維護管理制度及主管機關對管理機關檢查結果複查文件之情形,本分組進行文件督導及現地訪查作業,經督導及考評後之結果將做為本署後續計畫核列補助工程評比項目。

  本年度督導方式與往年差異有三點,分別為:
1.修正評分方式(著重現地訪查成果)。
2.分為六都及非六都2組辦理評分(六都取前2名,非六都取前4名)。
3.新增現地訪查抽查件數,其原則如下:
 (1)以抽查3件水利建造物為原則(包括河堤、排水、水門、抽水站滯洪池水利建造物)。
 (2)如有易淹水治理計畫或流域綜合治理計畫興建之抽水站,再增加抽查件數(抽水站總數1~10座抽查1座;11~20座抽查2座;21座以上抽查3座)。

  為維持公共設施之使用年限及安全,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示,公共設施維護管理機關應依據其所適用之法規辦理維護管理並落實執行,故水利建造物檢查、複查、督導及維護管理等工作除需落實執行外,未來將水利建造物檢查及維護管理工作考量納入風險管理,強化檢查機制及有效維護管理,以維河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