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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新竹及苗栗海岸防護計畫規劃第二河川局

  發刊期數:第0347期/ 發布日期:108/09/06

海岸管理法已於民國104年2月4日公布施行。依海岸管理法第14條,為防治海岸災害,預防海水倒灌與國土流失,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海岸地區有海岸侵蝕、洪氾溢淹、暴潮溢淹、地層下陷與其他潛在災害情形,得視其嚴重情形劃設一級或二級海岸防護區,並訂定「海岸防護計畫」。

為達上述目標,內政部業於民國106年2月6日核定公告實施「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並指定一級及二級海岸防護區位及其「海岸防護計畫」擬訂機關。其中,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及苗栗縣海岸之海岸防護區位皆分級歸類為二級海岸防護區,海岸防護計畫擬訂機關為各縣市政府。

因此,為利於各縣市政府未來辦理海岸防護整合規劃及擬訂海岸防護計畫,本計畫茲依據「海岸管理法」立法目的精神、「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上位計畫原則與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海岸防護整合規劃及海岸防護計畫擬訂參考手冊(草案)」,針對桃園、新竹及苗栗海岸進行一般性海堤環境及設施之整合與調適,提出水利署權責下之海岸防護對策與防護措施、海岸防護區範圍劃設與海岸防護區使用管理規劃等應有之主張,期能透過本計畫成果,做為後續各縣市政府擬訂海岸防護計畫之依據,並由各相關單位據以執行,達成「維繫自然系統、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防治海岸災害與環境破壞,及促進海岸地區永續發展」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