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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1月1日起國民旅遊卡新制規定人事室

  發刊期數:第0361期/ 發布日期:108/12/13

行政院108年10月5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0452101號函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1點、第5點、第6點及其附表,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修正重點如下:

一、公務人員使用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日不限於休假日。

二、應休假天數規定:公務人員當年具有超過10日之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10日,未達10日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

三、休假補助費:公務人員每人全年合計補助總額最高以16,000元為限。未達10日休假資格者,休假補助費以每日1,600元計算。

四、休假補助費區分:公務人員當年具有超過10日之休假資格者,休假補助費於觀光旅遊額度(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或交通運輸業)及自行運用額度(各行業別)各8,000元之範圍內消費並核實補助;另當年未具休假10日資格者,按其所具休假日數,以每日1,600元計算發給休假補助費,補助總額在8,000元以內屬自行運用額度;其餘則屬觀光旅遊額度。

五、放寬自行運用額度使用對象:公務人員之配偶或直系血親因身心障礙、懷孕或重大傷病,於當年確實無法參加觀光旅遊,經服務機關認定者,當年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

六、照顧初任(考試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再任或復職人員:公務人員當年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2日,酌給相當2日之休假補助費(3,200元),屬自行運用額度。

七、珠寶銀樓業及儲值性商品納入補助範圍;惟水費、電費、瓦斯費等,係以某段連續期間使用情形計費,仍不得以國民旅遊卡刷卡申請休假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