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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辦理用地取得處理對策與建議土地管理組

  發刊期數:第0392期/ 發布日期:109/07/17

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已於108年底執行完畢,本計畫多數治理工程均須耗費時程取得用地,且因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抗爭、涉廢棄物需處理、遇文化遺址、於高鐵旁涉及「鐵路兩側禁建限建問題」需安全評估、都市計畫變更或台糖土地滯洪池案件等相關問題,均為用地取得阻力,流綜計畫在各執行機關戮力辦理及水利署與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持續通協調下,用地取得已全數克服困難並完成取得作業順利施工,以上流綜計畫用地取得作業經驗並提供後續前瞻計畫執行參考,相關精進措施綜整如下:

  • 地方政府辦理用地取得處理對策與建議地方政府辦理用地取得處理對策與建議

1.為確保工程順利推動,在工程執行完成用地取得前,水利署用地費補助經費採滾動式檢討,如用地取得進度落後或未依規定期限完成之工作項目則調整列為用地取得預備案件,經費採競爭機制,俟各地方政府辦理用地取得完成陳報徵收前之相關準備作業後,再依程序提報爭取補助。

2.地方政府辦理用地取得前,應先完成治理規劃及治理計畫,並應召開地方說明會,倘原核定規劃之改善方案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工程用地範圍廢棄物問題、民眾抗爭等因素)無法執行時,需再辦理規劃檢討,並經地方政府核定治理規劃、規劃檢討或治理計畫完成後,地方政府再將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圖籍,依水利法第82條報經濟部核定公告,以排除上述干擾因素,加速辦理用地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