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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地政查詢業務需求 配合內政部辦理「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作業」稽核高永芳

  發刊期數:第0092期/ 發布日期:103/10/17

內政部為辦理便民服務,推動「全面免附地籍謄本服務」,水利署配合有「水權登記」及「水庫集水區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查詢」業務。

因應地政查詢業務需求增加,並為確保個資安全,內政部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8條及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申請表注意事項第2點,擬訂稽核作業,區分單位應用地籍資料稽核紀錄表,及應用地籍資料查核情形複核表(詳附件),並以「非上班時間使用是否為公務查詢?」、「查詢項目與案件(例:文號)是否相關?」、「是否有與業務無關之跨區查詢?」、「查詢結果有列印者是否附卷?」等為稽核重點,以確保民眾個人資料妥善保護及應用。

水利署今(103)年7月完成署內部單一申辦窗口,同仁若有業務需求,得免費提出申請使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作業」,相關資訊可洽本案聯絡人高永芳(E-mail:yfkao@wra.gov.tw;TEL:02-37073103)。

參考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

「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8條

「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委託機關應對受託者為適當之監督。

前項監督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六、委託關係終止或解除時,個人資料載體之返還,及受託者履行委託契約以儲存方式而持有之個人資料之刪除。

第一項之監督,委託機關應定期確認受託者執行之狀況,並將確認結果記錄之。……」

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申請表注意事項第2點

「申請人將電子資料委託受任人處理時,應於申請表備註欄中說明,請受任人於受任事務處理完竣,應將電子資料交還申請人,受任人不得複製留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