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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綜合治理計畫」辦理情形

  發刊期數:第0057期/ 發布日期:103/02/14

  總統於103年1月29日公布施行之「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分6年編列660億元特別預算,將以國土規劃、綜合治水、立體防洪流域治理等多面向及宏觀思維,持續協助地方政府進行水患治理工作。
  其中辦理河川及區域排水經費上限為新台幣420億元、辦理雨水下水道經費上限為新台幣90億元、辦理農田排水水產養殖排水上游坡地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經費上限為新台幣150億元。
  計畫執行內容除延續「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的水、土、林綜合治水外,增加對農業生產、水產養殖排水改善及省道配合河川、區域排水治理須辦理之橋梁改建工作,以保護重要農漁業產區及達橋河共治之目標,並將會同內政部新訂都市土地低衝擊開發,打造「海綿城市」及訂定出流管制原則,於土地開發或變更使用相關計畫應進行出流管制,以避免流域內土地利用增加下游水系淹水潛勢,從源頭管理做起,確保治水工程完工後各項防洪設施,均能持續發揮預期功能。
  計畫完成後預期增加改善約320平方公里淹水潛勢地區水患程度,增加保護人口約120萬人,控制上游坡地水土保持、治山防洪及國有林治理之土生產量約1,212萬立方公尺,再增加136公里雨水下水道幹線,降低120平方公里重要農業高淹水潛勢地區及34平方公里養殖漁業生產高淹水潛勢地區之水患問題,特別條例通過後,水利署隨即會同內政部及農委會提出第一階段(103-104年)之執行預算,預定於103年2月上旬由行政院審定後函送第一期執行預算至立法院審議,並俟預算通過後據以協助地方政府辦理相關治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