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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地下水鑿井業申請許可須知 健全鑿井業管理水利行政組

  發刊期數:第0405期/ 發布日期:109/10/16

依據水利法第第六十條及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規定,地下水鑿井業應依法申請許可及經營管理等事項。地下水鑿井業申請許可須知自民國93年訂定發布沿用迄今,為因應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之修正,審酌地方主管機關及鑿井業者之實務需求,水利署自108年啟動通盤檢討作業,多次函詢廣徵各地方主管機關及台灣區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意見,並參與公會會員大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當面與業者溝通討論及聽取意見,期能在符合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之規範下,能提出更完善的行政流程與書件表單,希冀辦理地下水鑿井業相關業務有可明確依循之程序規定。

本次修正須知內容包含籌設許可、展延營業許可、變更許可、停業登記、復業登記、補換發證冊、補解雇技術員及技工登記及應檢附文件說明。此外亦針對地下水鑿井業申請相關申請書件表單內容,修正地下水鑿井業申請書、事項表、技術員服務證明、受聘同意書、各證件遺失切結書、鑿井機器讓渡書、離職證明書等。

修正之「地下水鑿井業申請許可須知」已於109年8月12日發布,並自9月1日起生效。水利署亦將所有法規修正及更新版書件表單,同步更新於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資訊系統網址(http://wr.wra.gov.tw/GWInfo/Home)。透過網站之資訊公開,使業者能更便捷取得相關申請文件及法規流程,未來亦會持續透過台灣區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與公會及業者保持良好溝通,持續宣導鑿井法規政策及交流意見。

水利署亦同步改版地下水鑿井業核辦系統,將新修訂之須知流程與相關規定,結合更新至核辦流程中,期地方主管機關更明確辦理地下水鑿井業相關業務申請行政作業,有效健全地下水鑿井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