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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宣導-「核定」與『備查』之詳析

  發刊期數:第0057期/ 發布日期:103/02/14

  一、查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4款規定,「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同條第5款規定,「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故有關「核定」及「備查」於現行法律已有明文解釋,需妥適使用;至各所屬機關函報本署,或各業務組室函覆所屬機關時,常見「同意備查」或「原則同意」等意旨不甚明確且非屬現行法制用語者,爾後宜注意。
  二、請本署各業務組室再行檢視所職掌行政規則中有「核定」及「備查」等用語者之訂定原意是否有與說明一之意義不符者,或有規範意旨不明之用語(如核備)者,請依本署法制作業程序適時提出修正,以資明確(全文經濟部水利署98年9月4日經水政字第09806004980號函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