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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錄影器中之畫面,無個資法之適用

  發刊期數:第0032期/ 發布日期:102/08/23

  個人基於保障其自身或居家權益之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而公布大樓或宿舍監視錄影器中涉及個人資料畫面之行為,無個資法之適用(個資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參照)。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蒐集大樓或宿舍監視錄影器中涉及個人資料之畫面,非屬上述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情形時,其基於場所進出安全管理之特定目的範圍內,並具有法定要件之一(例如: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法律明文規定、與公共利益有關),得蒐集上開個人資料(個資法第15條、第19條規定參照)。另其如將上開個人資料予以公布,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範圍內為之。否則應有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20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例如:法律明文規定、增進公共利益、當事人書面同意、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或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等,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全文法務部民國102年3月27日法律字第10203502790號書函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