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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徵收用地業務甘苦談第五河川局

  發刊期數:第0228期/ 發布日期:106/05/26

  關於徵收土地作業,地上物之補償占了十分重要的一環,舉凡涉及用地範圍內的農林作物補償權屬,即使相關作業規則都有明定規範,惟實際辦理查估時仍需多方協調,如農林作物之種植人並非土地所有權人,亦無向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承租等相關租賃動作,或用地範圍內之水井,原係A君挖掘鑿設,其後該筆土地移轉至好友B君處,而B君逝世後再傳其子女C、D君,而於查估時,由於前代人並無於移轉與子孫時交代清楚,形成A君之女與上開C、D君對於水井權屬之糾紛,更不用說如果用地範圍內涉及建築物時需要拆遷的狀況了。

  而在「經濟部水利署興辦水利工程使用河川及區域排水公有土地救濟方案協商原則」停止適用後,出現早期曾被徵收過的土地所有權人,希望能夠酌量補償其地上物之情形;部分縣(市)政府不願意協助辦理地上物查估之情形,以上種種查估疑難雜症,不勝枚舉,僅地上物查估這流程就有諸多需克服部分,更不用說整體徵收業務了。以上部分僅能夠慢慢藉水利署、內政部所舉辦的用地課程,及每年辦理徵收案件,累積經驗,方能慢慢上手,水到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