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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利案例宣導政風室

  發刊期數:第0391期/ 發布日期:109/07/10

圖利與便民雖皆為給予人民便利,但圖利之行為違法,便民則是在法定權限內為裁量,兩者應有所辨別不可不清。

  • 廉政 

一、案例概述:

王大天係國稅局稅務員,負責綜合所得稅開徵、審核等業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渠明知對於配偶申報之綜合所得稅案件審核,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應自行迴避,詎王大天為圖其配偶之不法利益,竟違背上開法令,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王大天亦明知其配偶受有租賃所得及財產交易所得,竟利用職務上審核之機會,將電腦系統所載之租賃所得額6萬1,558元及財產交易所得10萬1,160元,皆不實登載為「0」,使其配偶因而獲得減繳所得稅8,136元之不法利益。

二、案例研析:

王大天的行為,可能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主管事務圖利罪: (一)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該罪構成要件如下: (1) 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所謂「主管事務」,指行為人依據法令之規定,在職務上對於該事務有主持或執行之權責而言。所謂「監督事務」,指行為人依據法令之規定,雖不直接掌管該事務,但對於掌管該事務者,有監察督導之權責而言。 (2) 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所謂不法利益係指違法取得之金錢或得易以金錢之財物,並包括不正利益,所謂不正利益係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求或滿足人之慾望一切有形或無形之不正當利益皆屬之,包括財產上之不正利益與非財產上而足以滿足人需要之利益,且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積極圖取不法利益之犯意。 (3) 因而獲得利益:圖利行為與獲得利益間需具有因果關係,且需有獲得利益結果,始成立犯罪。

(二) 王大天為國稅局稅務員,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其負責綜合所得稅開徵、審核等業務,對配偶申報綜合所得稅案件,明知應迴避而未迴避,仍利用職務上審核之機會,將電腦系統所載租賃所得及財產交易所得,皆不實登載為「0」,使其配偶因而獲得減繳所得稅8,136元之不法利益,王大天此舉成立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主管事務圖利罪。

三、小叮嚀

圖利與便民雖皆為給予人民便利,但圖利之行為違法,便民則是在法定權限內為裁量,兩者應有所辨別不可不清,以下列出不同點以茲區別:

  圖利 便民
行為人是否明知故意 有明知故意 無明知故意
行為人是否違反法令 違反法令 不違反法令
他人獲得之利益 不法利益 合法利益